危险货物托运办理时应注意事项
www.logink.org   浙江省道路物流信息平台(2008-08-06) 【字号 【关闭】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
  (二)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 浏览次数:
编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相关新闻
现在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1、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4、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5、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