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
www.logink.org   浙江省道路物流信息平台(2008-08-26) 【字号 【关闭】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文的顺序也有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按上述内容修改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新发布。

来源: 浏览次数:
编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处
相关新闻
现在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1、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4、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5、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