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规定年龄并已经领取非汽车类驾驶证人员需要申领汽车类驾驶证时,按照有关规定,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而且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实习期内也不得增驾。另外,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如果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3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此外,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驾的车型。
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生理缺陷和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人员,不能办理增驾汽车驾驶证。 增加汽车类驾驶证需要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增驾、复考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持外省、市身份证的,还需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着装(非制服)一寸红底彩色相片3张。
办事流程如下:受理 → 科目一考试(不须考科目一的除外) → 核发学习驾驶证 → 科目二考试(不须考科目二的除外) → 科目三考试(不须考科目三的除外) → 受理 → 复核 → 业务领导审核 → 制证、归档 → 发证。 |